2017 年 9 月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委员会通过
为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自主学习,缓解学生上课时间冲突等矛盾,学校建立选考制度,并对百分制课程成绩记载做出相关补充规定。
一、选考制度
选考指学生平时不参加课程的修读,直接参加期末考试,课程最终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记载。选考课程一般为可以补考的没有课程实验和上机内容的必修课,可以选考的全校公共必修课程由教务处确定,可以选考的其他课程由开课部门确定。每学期选课前由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可以选考的课程目录。选考申请时间一般为第 6 周。
选考限制:
(一)只有已经修读过的课程才能申请选考;
(二)每学期选考课程学分不能超过 8 学分;
(三)选考成绩低于 30 分(弃考计 0 分)的,取消下两个学期的选考资格。
二、成绩记载实施细则
(一)可补考的百分制课程
重修课程的最终成绩=Max(期末考试成绩,合成成绩)
(二)大学外语课程
普通本科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成绩折合百分制 60 分及以上,其不及格的大学外语课程成绩按60 分记载。
三、其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