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02

2017 年 9 月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委员会通过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查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手段。考风是校风、学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强校风、学风建设起到关键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工作,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在各类考试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在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在各类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撕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通过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三、学校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凡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按《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五、凡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一律以 0 分计。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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