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就医须知

发布日期:2022-04-02

一、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范围

(一)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已注册的我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不含定向研究生;港澳台及外籍学生;继续教育类和同等学历的学生)。

(二)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第一年的学生。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如果在入学前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社保卡在大学期间暂停使用。

四、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现行的“定点就医,逐级转诊”的规定,学生应首先在我校校医院就医,双培生可在就读学校的校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可经校医院批准转诊,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未经转诊,自行在校外医院就医,费用自理(急诊除外)。

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到校医院就医,须凭本人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证或身份证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交费。

六、为对患者健康负责和防止发生医疗事故,门诊医生不见患者本人不给开具处方(特殊情况续取用药,经批准者除外)。

七、学生就诊应服从接诊医生的医治,不得点名要药,不得强求转诊。

八、学生看病应实名制就诊,如发现出借、涂改就诊有效证件及弄虚作假者,除当次医药费按自费处理外,同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九、我校合同医院为石景山医院,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后可在石景山医院就诊。必要时,可以转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以下9所公费医疗专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九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肿瘤医院(限肿瘤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限妇科疾病)、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

十、急诊可在首钢医院和发病地点就近医院就诊,但应是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部队、武警、民营、个体医疗机构除外),应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报销限本次急诊治疗费用,药量不超过3日量,超过部分自负。

十一、急诊报销时,须携带本人急诊诊断证明、急诊病历、处方、北京市医疗机构统一使用的机打发票及各类检查治疗明细清单。

十二、患者根据病情只可在合同医院以及经校医院转诊的专科医院住院(急诊住院除外)。急诊可入住非合同医院,但必须是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部队、武警、民营、个体医疗机构除外)。

十三、住院和出院时均须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避免发生公费医疗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十四、领取支票须向校财务处交纳一定比例的押金,一般性疾病交20%,重大疾病及预计含自费材料和自费药品费用较多的疾病需交30%,住院费用审核结账部门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比例报销,政策规定外费用自理,按实际结账费用,所收押金多退少补,不足费用要在一个月内补齐。

十五、患者应在出院后应提交的单据包括:校医院或合同医院开具的转诊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印章有效)、出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急诊住院的,须要提供急诊入院证明(急诊留观后连续住院的要同时提供急诊留观证明)。

十六、报销办法

(一)报销审批地点:校医院(二楼保健科大厅)

(二)报销时间:周四下午工作时间办理学生报销,寒暑假、节假日除外,如有变动以通知为准。

(三)报销程序

1. 须持本人学生证报销(替他人办理报销时须提供代办人及患者本人有效证件)。

2. 办理报销手续须提供公费医疗处方或医疗保险处方、所有费用明细清单、转诊单(急诊除外,但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和急诊病历)、有效收据(机打发票)。必要时,须提供药品包装和说明书。

3. 校医院负责审核、签字,学生对审批单签字确认。经财务处复审后一个月内将实际报销费用转入学生本人的北京银行卡。

(四)报销期限学生在医疗费用发生的两周内办理完报销手续,寒暑假、节假日期间时间顺延。本年度12月份的医药费在次年1月10号之前报销完毕,超过期限的不予报销。

十七、报销比例

在合同医院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门、急诊费用,学生自负20%,非合同医院(只限急诊)学生自负30%。在符合规定的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住院费用,学生自负10%。


其他未尽事宜部分参照《北方工业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6]45号),《北方工业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校发[2009]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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