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我校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激励广大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善于思考、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方工业大学学生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思想品德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实践与创新奖学金、体育奖学金。
第三条 凡具有北方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标准学制内均可以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奖学金。
第四条 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奖学金:
(一)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全部学分;
(二)休学或停学;
(三)受到校纪处分。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且同时获得思想品德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实践与创新奖学金及体育奖学金的学生。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评审标准为:
(一)四个奖项均为三等奖以上者,可获得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500元;
(二)四个奖项平均为二等奖以上者,可获得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3000元;
(三)四个奖项中有三个一等奖,一个二等奖以上者,可获得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 思想品德奖学金
第八条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评奖年度内模范遵守校纪校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乐于奉献、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基本要求所规定的行为准则,热心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九条 思想品德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参评学生总数的5%、8%、10%,奖金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1000元、800元、500元。
第十条 获得思想品德奖学金的条件是:
(一)自觉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基本要求所规定的行为准则;
(二)模范遵守《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三)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四)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积极服务班级、学院和学校,表现突出。
第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的不能申请思想品德奖学金:
(一)本学年在学校、学院、公寓管理室组织的宿舍卫生检查评比中所在宿舍有2次不合格的,宿舍全体同学均不能申请思想品德奖学金;
(二)本学年发生违反学校控烟规定的行为;
(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四章 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十二条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参评学生总数的5%、8%、10%,奖金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1000元、800元、500元。实验班学生获奖比例,按照学校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的条件是:
(一)评奖年度内所选课程(含提前修读的课程)全部及格(补考成绩不计);
(二)主修专业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成绩学分绩点不低于80分;
(三)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外语要求。
第五章 实践与创新奖学金
第十五条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勇于实践、勇于创新的学生。
第十六条 实践与创新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参评学生总数的5%、8%、10%,奖金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1000元、800元、500元。
第十七条 获得实践与创新奖学金的条件是:
(一)在市、区以上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 ,可以申请一等实践与创新奖学金;
(二)在市、区以上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下(不含三等奖)者 、在学校组织的各种竞赛活动(体育竞赛除外)中获奖者,积极组织所在班(团支部、团总支、学生社团或课题组)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并取得市级以上集体奖励的主要组织者,可以申请二等实践与创新奖学金;
(三)积极参加经学生工作部(处)认可、由学院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实践与创新活动并取得两个以上单项奖励者,自愿组织或参加经学生工作部(处)认可的假期社会实践并取得优秀成绩者,可以申请三等实践与创新奖学金。
第六章 体育奖学金
第十八条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标准,为促进学校群众性和竞技性体育活动开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学生。
第十九条 体育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参评学生总数的2%、3%、5%,奖金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1000元、800元、500元。体育特长生的体育奖学金单独评定。
第二十条 获得体育奖学金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个人或集体打破校运动会单项纪录的;
(二)积极报名参加学校运动会或经学生工作部(处)认可的其他体育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
(三)大型体育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优秀志愿者,其工作得到学院和同学认可的;
(四) 积极组织所在班级参加各种体育活动,受到学校表彰的。
第七章 奖学金的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班导师、团支部、班委会、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核查,确定初选名单,由班导师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申请名单经学院审核合格后,应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学院将名单提交奖学金管理审核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管理审核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各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审核各学院上报的申请奖学金名单。奖学金管理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由校财务处一次性转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个人帐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如无特殊说明,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二十六条 获得奖学金的特、贫困学生,可同时获得济困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一经发现并核实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的情形,立即予以严肃处理,追回获奖证书和当年奖学金,并根据《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奖学金管理审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4年6月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