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培养方案管理规程

发布日期:2022-03-29


2017 年 9 月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委员会通过


一、培养方案管理的目标

培养方案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培养方案的管理就是要严把培养方案的制订、执行、修改三个环节的质量关,使其制订既符合教育规律,又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生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形成与获得,有利于学生多学科综合知识基础的奠定,特别是有利于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良好训练及其个性特长的较好发展。其执行,能够严格与规范,并真正发挥指导日常教学的作用;其修订,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遵循规范的程序,切实落实培养方案在教学工作中的校内法规性地位。


二、培养方案的制订

(一)制订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

培养方案的制订应遵循: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基础、拓宽专业,在传授知识的同时着重提高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原则;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原则;改革课程结构、加强实践教学,注重整体优化的原则及适应性原则。

(二)制订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 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制订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校审批后,作为学校的文件发至各学院、各系。

2. 各学院根据文件的要求,成立由院长、书记、系主任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领导小组,组织各系按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拟订专业培养方案,并将初稿交学院;对于有条件的学院应按学科大类设置专业基础教育平台,由学院院长直接主持,相关系参加拟订。

3. 各学院应对本学院所属各专业培养方案组织校内外专家审议、修改,由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教务处对各学院(专业) 培养方案组织审查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经主管校长批准后颁布执行。

(三)培养方案应包括的内容

1、专业名称

2、专业代码

3、学制

4、学位授予

5、培养目标

6、专业特色及培养要求

7、主干学科

8、主要课程

9、课程体系

10、毕业标准

11、教学安排

(1)教学进程安排

(2)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安排

(3)专业基础必修课程安排

(4)公共选修课程安排

(5)专业选修课程安排

(6)外语教学安排(含双语教学安排)

(7)分层分流成组课程安排

(8)实践教学安排

(9)辅修培养方案

(10)留学生培养方案

12、说明


三、培养方案的执行

(一)经主管校长批准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学院、学工部、团委具体负责组织、执行。

(二)各学院、系及各类教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学院和系归口承担,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三)执行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及其他开课单位完成培养方案的执行工作,切实保障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

1.教务处组织各个学院完成基础数据和培养方案的维护工作。组织各学院检查和维护教师、课程、教学大纲等基础数据,组织各学院完成各专业培养方案调整的审批手续,教务处完成培养方案数据库的维护工作。

2.各学院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培养方案于每学期第八至九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向开课单位发出下学期教学任务。

3.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接到通知后,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要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并具体落实到有关系(学科)和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及教学人员。

4.教务处组织各开课学院(部门)维护课程合班、任课教师、开课学科等开课信息。各个学院以书面的形式上报教务处本学院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中所规定开设的有特殊要求课堂的排课要求。

5.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 (如主讲教师、实验课负责人等)应根据教学大纲认真填写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应填写三份,一份交教师所在学院,一份交系,一份个人留用;上述填报文件应由教师所在系主任和主管院长逐级审核签字。

6.教务处应认真核查各学院教学任务安排,并集中进行全校课表的编排工作;做好生成课堂、维护课堂工作。在执行培养方案过程中,凡漏排、重排课程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培养方案的修改

(一)要重视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不允许随意更改。

(二)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由于增开、减开、更换若干门必修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化,或增减已有必修课程的学时,改变必修课程内总学时的分配(如减少讲授学时,增加实验学时),均属更改了培养方案。

(三)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个别专业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进步的实际需要,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允许对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进行某些必要的修改,但必须严格按照制订培养方案的程序,提出修订培养方案的报告,并附上修订后的完整培养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不影响培养方案框架的个别课程调整(如总学时不变而减少讲授学时,增加实践学时),由系提出方案调整的原因,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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