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9 月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学校教学秩序稳定,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工作基本规范是考核全体教学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校、院、系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培养方案和教学文件
第三条 培养方案是安排全校教学工作的重要法规性文件,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管理规程》中各项规定和程序的要求制定计划,按计划分解教学任务,落实课程安排。制订培养方案必须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落实我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充分体现我校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案中的标准进程务必使学生能够均衡地进行学习。
第四条 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课程设计、实习等教学环节必须制定相应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系主任组织制定,在系内讨论定稿,报学院副院长审核批准。
第五条 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填写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应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环节的具体安排,并应作必要说明。教学日历是课程教学检查的重要依据,不按教学日历安排自行删减教学内容者,学院及教务处要作相应处理。教学日历要在开学两周内在教学信息网录入备查。
第六条 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历都属基本教学文件,各院系都应存档。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学院、系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章 教材选用
第七条 开课系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选用教材。
第八条 教材一经选定应及时通知学生,除有特殊情况外不应更改。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九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都要服从学院、系的工作安排,并按照课堂教学各环节的要求履行其职责。
第十条 新开课的教师必须通过系组织的试讲,试讲未通过者,不能承担讲课任务。试讲情况应按要求填写试讲记录。
第十一条 开课前,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人员在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调整上课时间或地点。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代课、调整上课时间或地点时,须履行相关手续。首次承担课程辅导任务的辅导教师应当随堂听课,完整地听过该门课程的辅导教师,也应在第二次及以后的辅导中定期听课。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授课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把握课程教学的内容、深度、广度、重点和难点;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难点;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重点培养学生获得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课堂语言应力求做到准确、简练、生动、清楚;提倡启发式、互动式教学;板书工整,板图正确,合理使用现代教学仪器设备。
第五章 辅导答疑
第十四条 辅导答疑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参加辅导答疑,原则上每 4个课内学时安排 1 次辅导答疑,同时将答疑时间在开课两周内网上公布并告知学生。
第十五条 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性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或在下一次课堂授课时加以强调。辅导答疑时,要重视因材施教,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
第六章 批改作业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须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安排布置作业。原则上作业应全部批改。百人以上的大课堂,每次至少批改 1/3。
第十七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之处,对错误之处要督促学生进行纠正。对作业潦草、马虎、画图草率的,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严肃批评,令其补做。
第十八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须做好平时作业的成绩记录,并应妥善保存。
第七章 考试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开设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以多样化,但需经课程所属系确定,并应事先通告全体修读学生。考核结果应以课程成绩表的形式提交学校教务处。
第二十条 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考试周,考试周内一般参照标准学制每个专业年级选择重要课程3-5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非考试周内的课程考核由学院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试题要有明确的评分标准,并附参考答案,经学院审批后,命题教师送指定地点印刷。
第二十二条 所有监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考试开始前要对学生宣布有关考场规则、考试纪律和注意事项,考试中监考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维护考试的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申请缓考。强调实践环节或过程参与的课程不能办理缓考。
第二十四条 统一命题的试卷应流水阅卷,教师应在考试后尽快评阅完试卷,按要求装订试卷,按时将课程成绩表上交学院,由学院统一交教务处。考试成绩交教务处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五条 平时成绩应依据作业、提问、考勤、测验、实验、期中考试等情况给出。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慎重评定成绩。学生对网上发布的成绩有异议时,在复查期内可申请复查试卷,学院或教务处受理学生申请时,须指定专人调阅试卷,并将复查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阅卷质量,学院应组织常规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由教务处与学院研究处理。
第八章 实验与实习
第二十八条 院(系)应加强对实验课的管理,认真落实指导教师和实验用仪器、设备,保证实验课按时开出。所有实验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分组人数。实验结束后,应给出实验成绩。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对于运用实验手段完整解决一个或一系列实际问题的教学内容,应独立设课,制定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制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实验室应尽可能在时间上、内容上对学生开放。
第三十条 各类实习教学大纲均应在网上公布。各专业根据教学大纲制订实习计划,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类实习均应按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进行。指导教师应提前到实习地点了解和熟悉实习现场,制定实习工作计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习工作计划应具体列出实习进程和各阶段的要求等。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实习结束后,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并按时提交实习成绩表。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在学生实习期间对实习情况进行检查,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实习质量。
第九章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四条 承担指导课程设计任务的教师,须对设计题目和内容作充分准备,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编制课程设计任务书,选用或编制课程设计指导书,在课程设计开始前,将任务书下达给学生。
第三十五条 已申请毕业生资格并获得批准的学生,在资格获批的下一学期做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结合实际,达到对学生综合训练的目的。毕业设计(论文)时间应严格按培养方案执行,不能提前结束,也不得拖后。相关毕业设计(论文)文件按规定存档。学院应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的监控和管理,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第十章 教学研究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系、实验中心都应制定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应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学术交流。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且在教学、教学研究及教学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在教风和学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群体,学校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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