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3-28

校发〔202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聘工作,保证选人用人质量,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 号)、《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1‟61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24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事业编制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公平竞争原则。实行岗位公开、自愿申报,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2.择优录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择优选拔学校所需人才。

3.计划控制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编制数量,合理制定进人计划,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

4.统一安排原则。学校于每年第四季度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下一年度进人计划,经审批后统一发布招聘启事,并统一组织招聘工作。

5.亲属回避原则。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关于回避的各项要求,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招聘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招聘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 招聘基本要求

(一)品德要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创新精神、奉献精神和敬业精神。

(二)学位及年龄要求:应届博士毕业生,一般年龄应在35 周岁以下;博士后出站人员一般年龄应在 37 周岁以下;具有副教授职称(或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5 周岁;硕士年龄原则上应在 27 周岁以下。其他特殊急需的教学科研岗位人才可适当放宽学位及年龄要求。

(三)学历要求:新录用人员一般要具有完整的学历结构。

(四)应聘人员需具有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具体要求:

1.应届毕业生:正常参加当年就业派遣的应届毕业生;最高学位在学期间成绩全部合格,无补考及其他不良记录;能按时取得相应学位。

2.博士后出站人员:达到设站单位出站要求,能按时出站。

3.留学归国人员:拟落户人员须达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规定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就业落户基本要求。

4.调入人员:外埠调入人员需符合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规定;本市调入人员需符合北京市以及我校的相关政策规定。

5.其他人员:符合北京市以及我校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六条 制定招聘计划。各单位一般应于每年 9-10 月份,根据本部门的编制、岗位设置和发展等情况制定下一年度招聘计划,明确招聘的必要性、具体岗位及职责、任职条件等。人事处汇总后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全校招聘计划后,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当年的人才引进计划指标不跨年度使用。

第七条 发布招聘信息。人事处根据招聘计划制定招聘信息,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并备案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学校简介、招聘部门及岗位、招聘条件、招聘人数、报名方式及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等。发布招聘信息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八条 应聘人员初审。应聘人应通过“北方工业大学教师招聘系统”提交个人简历。各二级单位根据基本条件要求进行应聘人员初审。

第九条 二级单位成立人才招聘考核小组。招聘考核小组成员应由 5 至 7 人组成,其中教学科研岗位考核小组一般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系教研室负责人、专家、党支部负责人等组成,其他岗位类型招聘考核小组可参考教学科研岗位设立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提交《北方工业大学职位申请表》、个人简历、全套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身份证、代表性成果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单位通过审核确保应聘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对通过初审人员进行外调审查。

第十一条 考核应聘人员。

(一)对于教学科研岗位人员,要由院、校进行二级考核。学院考核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所有应聘人员要首先完成心理测试,再进行其他考核。其他考核可采取笔试、面试、试讲等多种方式进行,内容以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为主,择优聘用;试讲过程允许本校师生旁听;面试和试讲过程必须全程录像。考核结束后,参加考核的成员要分别为应聘人员填写相关考核评价表。学院原则上按 1:3 的比例向学校推荐,并将推荐人选的有关考核材料上报。

(二)对于辅导员岗位人员,要由学工部和学校进行两级考核。学工部考核可采取综合能力测试和面试方式,内容以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学生管理知识和能力为主,增加心理测试环节,择优聘用;综合能力测试和面试过程必须全程录像。考核结束后,参加考核的成员分别就应聘人员填写相关考核评价表。学工部原则上按不低于岗位数 1:3 的比例推荐人选并将有关考核材料上报。

(三)对于管理及其他岗位人员,要由二级用人单位和学校进行两级考核。二级用人单位可采取综合能力测试和面试方式,内容以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为主,增加心理测试环节,择优聘用;综合能力测试和面试过程必须全程录像。考核结束后,参加考核的成员分别就应聘人员填写相关考核评价表。用人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岗位数 1:3 的比例推荐人选,并将有关考核材料上报。

除按规定提交至人事处的考核过程材料外,其他所有应聘人员的考核材料和全部参加面试人员的音像资料由各二级用人单位负责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人才招聘考核组。学校层面分别成立教学科研岗位、辅导员岗位、管理及其他岗位人才招聘考核组,成员不得少于 7 人。

教学科研岗位人才招聘考核组,一般由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主要由各学院院长,学科领域专家教授、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辅导员岗位人才招聘考核组一般应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工部及相关单位党政负责人,学生管理工作专家等组成。

管理及其他岗位人才招聘考核组一般应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主要由相关单位党政负责人,相关岗位管理工作专家、党支部负责人等组成。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类岗位进行综合素质考核。由学校成立的相应人才招聘考核组分别组织进行。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的竞争比例、且招聘公告未做说明的,可按实际入围人员进行面试。主要采取面试方式,现场投票公布结果,全程做好答辩记录。学校各人才招聘考核组的结果由人事处负责汇总上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拟推荐人选及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拟聘人员体检。拟聘人员一般应到北方工业大学医院进行体检。拟聘用人员体检标准原则上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 号)。体检不合格的取消拟推荐资格。

第十五条 确定拟聘人员。人事处将推荐人选的考核材料及相关待遇信息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十六条 公示拟聘人员。对拟聘人员在人事处网站进行公示期不少于 7 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保留拟聘资格,确有问题的上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取消拟聘资格。

第十七条 办理接收手续。根据各类人员情况,办理入职、聘任等相关手续。拟聘用人员中涉及户口进京的人员,须按照北京市相关要求上报市教委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获得批复后再办理入职、聘任等相关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取消拟聘资格。在办理手续过程中,非学校原因造成的派遣、工资、工龄、社保等人事问题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办理报到手续。拟聘人员按期报到的,人事处予以办理报到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拟聘资格。

第十九条 签订聘用合同。学校按相关政策与受聘人员签订首聘期聘用合同,其中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 12 个月,试用期满,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对学校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北方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支持计划》制定的聘用程序办理。

第四章 招聘纪律

第二十一条 凡与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负责招聘工作的相关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部门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部门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学校领导、用人部门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组织招聘工作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向人事处说明情况并回避。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提供虚假简历或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遴选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4.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遴选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或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察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已由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方工业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校发„2015‟58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北方工业大学

2018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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